
3月20日晚间,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长龙”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经查,公司存在2024年个别客户收入确认跨期、年报数据披露不准确,以及销售内控缺陷、验收单据审核不严、员工违规办理询证函回函等问题,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同时对董事长陈跃、总经理相华、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孟海峰分别出具警示函;公司及相关人员表示将按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本次监管措施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收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陈跃、相华、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称,经查,北方长龙存在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问题。
北方长龙2024年对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导致公司2024年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
北方长龙《销售管理制度》未按实际业务分类制定产品验收规则,需安装产品销售及确认流程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个别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验收单据审核不严,并存在员工违规办理某客户询证函回函情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北方长龙董事长陈跃、总经理相华、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孟海峰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北方长龙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陈跃、相华、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方长龙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绩方面,北方长龙2025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10万元~3000万元,同比扭亏为盈。业绩变动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营收规模扩大,推动公司整体利润提升;报告期内,公司着力提升运营效率、强化成本管控,盈利能力较上年同期显著增强,实现扭亏为盈。
此外,公司对报告期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后,2025年第四季度各项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共计5,511,986.04元,资产减值损失共计1,875,996.06元,合计7,387,982.10元。将导致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利润总额减少7,387,982.10元,并相应减少公司报告期期末的净资产,对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现金流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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